在我们生存的这个环境里,几乎已被污染所包裹:水污染、土壤污染、重金属污染、尾气污染……所有的污染都触目惊心,所有的污染都被人们所诟病,却唯有与我们如影随形的光污梁,长期被我们所忽略,或者熟视无睹。殊不知,人类这一不经意的忽略,同样是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所难以承受之重。
事实上,早在2004年,法国埃菲尔铁塔、罗浮宫的灯光设计师———艾伦·居安就有过警示:像上海这样的大城市的灯光确实让人感觉日新月异,蒸蒸日上,但随心所欲设置的户外广告却大煞风景,破坏了城市景观和谐的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光污染”。这一点也不危言耸听。大家都知道,越是繁荣的城市,灯箱照明广告就越是随处可见,就像有“东方之珠”美誉的香港,也需要五光十色的“广告招牌”在夜里展示出她的魅力。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繁荣背后,诟病多多”。
灯光,让生活璀璨
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对照明的需求也因此持续增长。在照明应用的市场领域,主要划分为生活及日常照明和灯箱(显示屏)照明两大部分。其中,受第三产业快速发展的、以灯箱照明为代表的广告照明行业发展势头甚为迅猛。作为户外广告业增长最快的驱动力,以美国为例,早在2007年,美国灯箱(显示屏)照明广告“业绩”已达130亿美元,占美国全部广告支出的8.3%。需求之大,有目共睹。
确实,灯箱照明和显示屏等户外广告照明,在目前的社会中应用实在太广泛了,无论是宾馆饭店、商场店铺、歌厅酒吧、影剧院、理发店、美容院、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地铁、公园、个人店铺、银行、医院、派出所等,作为各级政府、中外客商树立形象、品牌展示、宣传品牌等吸引公众眼球的重要手段,照明灯箱及显示屏等户外广告照明的“身影”频繁出现,频繁得甚至成了人们视线中的“不可或缺”。其中,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效与投资评估专业委员会的调查结果表明,我国灯箱照明行业增长速度非常迅猛,年均增长速度高达30%以上,并且每年的增长速度在不断提高。预计到2015年,我国的灯箱照明耗电量将在2006年的基础上增长10倍,达到679亿KWH,折合2400万吨标准煤。同时,灯箱照明占全部照明耗电量的比重也将由2006年的1.8%增长到5.4%。
近几年,在中国农村向城市化转变、城市向国际都市化转变的过程中,这种现象尤为严重:城市基础设施方兴未艾,各种设施不断完善和有效延伸,致使新建、扩建的机场、地铁、码头、以及反映城市特色的大型公用建筑、地标性建筑等均大幅增加了灯箱照明及显示屏的需求,特别是竞争激烈的商业区域,大企业、大品牌的宣传,国内外连锁企业、专卖店的宣传,中小型企业新形象、新产品的宣传,对渲染力强的灯箱照明及显示屏的需求更为突出。此外,奥运会、世博会、旅游节等国家及地方政府各类大型活动的宣传,无一不采用这种过目难忘、延时性较长的灯箱照明或显示屏作为重要的宣传手段。
有专家还表示,灯箱照明及显示屏等户外广告照明的发展,从全世界的而言,都是一直在增长中,其需求也一直在增长。尤其是近几年,价格的慢慢下降,也是一种“支持”户外照明广告发展的手段。
所以说,现代化都市的繁荣景象,离不开这些熠熠生辉的户外照明广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们确实给我们生活里原本的黑夜,带来了无限的光明与希望。‖
光污染,环境难以承受之重
但这只是事情的一个方面。
我们来看看事情的另一个方面。
深圳市政府五届八十七次常务会议上审议并原则通过的《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于2013年9月1日起实行。该办法规定:“未安装亮度调节装置或者未按批准文件要求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上海市质监局正式发布上海市强制性地方标准《公共场所发光二极管(LED)显示屏最大可视亮度限值和测量方法》(DB31/708-2013),于2013年9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分别针对户外与户内,按照使用区域、显示屏的面积以及屏幕周边环境照度等划分,规定了相应的限值要求和测量方法。
......
近日,一系列关于公共场所灯箱、LED显示屏等户外广告规管的新闻、政策铺天盖地而来,把“光污染”这个并不新颖但少被提起的名词推到了风口浪尖。
有人肯定会说,“光污染”这个名词并不新鲜,但是,你在照明行业中是否会常常听到?其实,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为了追求灯光带来的实际效果,很少会考虑到光线是否“过剩”的问题。有些灯箱照明广告拥有者更是误认为灯箱的亮度与能耗都少,对人、对环境都不会产生不良的影响。这其实是户外照明广告范围内的一大误区。
那“光污染”又是个什么概念呢?
我们现在所说的户外照明广告的“光污染”,指的是自然以外的Light trespass(光入侵)和Over-illumination(过度照明),这类型的“污染”主要是指过强的光源影响了他人的日常休息,例如夜间的灯火让人难以入睡等过度照明,对能源的无意义使用造成的浪费。如晋兴科技国际有限公司总经理黄吕所说:“光污染其实就是灯光的干扰,在国外叫做‘invasion’,即侵占。科学家曾做了很多灯光对于人的影响的研究,发现人在休息的时候,需要在完全黑暗的环境下才能得到休息,哪怕是微弱的灯光照射,足以干扰人的脑电波及人的昼夜周期。简单而言。光污染就是在一些不需要光的地方,光线射进去了,并‘强加’在一些不需要光的人身上。”
以香港这个夜色璀璨的大都会为例,近年来,受光污染影响严重,超出国际标准的1200倍,不仅蚕食观星圣地,夜行生物亦遭受影响,影响之大可以说是“冠绝”全球,成为全球光污染最严重的地方之一。自2009年起,香港环境保护署每年收到约200宗光污染的投诉个案。以2012年为例,光污染的投诉个案有225宗,在投诉涉及的户外灯光类别中,店铺招牌和广告招牌占了45%。从分区数字上看,油尖旺、湾仔和中环集中了40%的投诉个案。为此,香港大学物理学系自2010年5月发起“香港夜空光度监测网络”,测量各区光污染情况,至今共收集了超过500万个夜空光度数据,为全球采集数据最多的同类调查。经调查、研究发现,全港各区中,尖沙咀太空馆附近因充斥大量灯箱照明广告和向天空照射的反光灯,成为全港光污染首位,其夜空光度相当于100支街灯,照射向同一个地点。而香港市区之外,天水围湿地公园夜空光度也超标百倍,并超过不莱梅、佛罗伦萨等欧洲城市的光污染程度。此外,该调查小组还发现,晚上8时半至11时,市区12个监测站的平均夜空光度,高于6个郊区监测站近10倍,当公共设施和商业照明入夜后陆续关上时,夜空光度亦逐步递减,例如太空馆监测站每每在晚上11时、凌晨0时和凌晨1时,都录得大幅度的夜空光度下跌。香港大学物理学系助理教授潘振声表示,很多灯光并非指向地面,对照明及保安没有帮助,不但浪费,对人及夜行生物都构成滋扰。
政策规定、事实数据、新闻报道、专家分析......摆在眼前,“光污染”来了,它就在你我身边,我们还能熟视无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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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污染蔓延 何处是尽头
就整体而言,广告林立的多为大城市。大城市车水马龙,光污染的危害比乡村更加显而易见,并在日益加重和蔓延。这个时候,就需要职能部门的监管。
以深圳为例,关于户外照明广告管理的部门主要有两个:城管及市场监督。城管部门主要负责设置,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相关手续及等级。目前,深圳的户外照明广告大都是参照墙体广告牌进行审批,对光线的亮度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市场监督、城管,再到环保部门,还没有一个真正负责的部门,有规章制度却没有实施部门,那么,《办法》会不会形同虚设?
从事色彩研发的工程师、深圳市人大代表周明明指出,户外照明广告“光污染”问题难解决的症结在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我们对LED显示屏管理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对这一块的标准等东西都还没有推出。”周明明还表示,由于目前深圳安装的大部分屏幕并没有安装光感系统,其中,目前市内很多LED显示屏都是在相关户外广告规定出台前设置的,因此造成了LED乱象丛生的现状。事实上,除了LED广告牌造成的炫光问题,城市的光污染还存在很多方面。周明明说:“不仅仅是,包括一些金色的建筑、一些玻璃幕墙,特别是在阳光的照射之下,都会有一个这样的问题。司机在行驶的过程中,会忽然感觉到眼睛里面的锥体细胞被漂白了,这会造成司机视线的短暂失明。”
这仅仅是是LED显示屏的危害,还没算上灯箱照明广告呢!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一线城市“光污染”的情况比较突出,有些城市甚至每年都能接到几十起相关投诉。但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是我国进行环境污染侵权认定的最基本的条款。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光的有意图侵入”应该构成环境污染,因为光的有意图的侵入是因为人的活动而引起的,它能引起环境质量的下降,如温度的升高,光线过于强烈而影响视觉等,这些都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所以“光的有意图的侵入”与其他污染形式一样是一种环境污染,但是本条只列举了废气、废水等众多的环境污染类型,并未对“光的有意图的侵入”是否环境污染作出明文规定。
此外,光污染其实与其他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声音污染等一样,都是环境污染,危害同样不可小觑,然而有关光污染的违法查处,尤其是对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尚空白一片。
所以说,“光污染”种类、污染标准以及处罚难以界定。同时,已出台的管理规定也因为缺少处罚依据,导致“光污染”治理成为空白。
正是如此,我们得出结论:除了监管有困难之外,“光污染”在监测上的空白也是导致“光污染”愈发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环保部门目前还不能对光源是否超标进行界定,且没有专门的机构就“光污染”对人体造成的伤害进行检测。
城市里的“霓虹”
光线影响人们作息
刺眼的显示屏‖
新增法规尚存不足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对于日前实施的《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及《公共场所发光二极管(LED)显示屏最大可视亮度限值和测量方法》,有人认为这是一种不错的规管,将会为实施地区公共场所灯箱照明、显示屏的安装调试提供科学依据,并对限制运行中灯箱照明、显示屏产生过量“光污染”提供技术上的支持,从而改变目前许多运营单位盲目追求“醒目”效果的现状,为公众创造更舒适的生活环境,更是填补了目前国内在“光污染”领域标准制订的空白;但同时也有人认为这只是一种“亡羊补牢”的措施,未必能取到成效,众说纷纭。
我们暂时不去评价这些规定对于光污染的整治是否有效,或有多大的效果。从地域层面说,这些规范、办法只在各自的地区实施,并不是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文件。所以说,目前对于光污染的治理,除沪深以外,还存在无法可依的尴尬。
2010年时曾有新闻报道,广州市正在酝酿试点开征光污染排污费,如果能投入实施的话,它将成为全国第一个采用经济价格杠杆,治理城市光污染的城市,在全国开创先河。就此问题,有人提出提出疑问:依靠处罚及收取排污费等措施解决光污染的标准如何制定?那对于公益性的夜晚照明,如路灯和景观类的照明算不算污染?使大城市表现出璀璨夜景的亮化工程要不要征收光污染排污费......一个个问题接踵而来。
直到目前,“开征光污染排污费”的问题没有任何有关进展的消息。这表明我国对光污染治理的步履缓慢,更表明了我国对光污染治理的实施方向还存在分歧。
而据了解,目前世界各国、各地区对于光污染方面都有一定的治理:
在香港,近日香港政府就户外灯光造成的光污染和能源浪费问题,建议在某段时间内关掉商业性户外灯光,并且举办了公众论坛,听取意见,以此吁市民节约能源,避免滥用户外灯光。
在欧美国家,户外照明广告如显示屏等亮度超过5000CD就被定义为光污染,设置部门会被起诉。其中,德国将光污染以判例的方式确定为“类似干涉的侵入”的侵权行为,并由法官裁量处罚轻重;法国将光污染定义为紧邻妨害侵权,违者将被处罚;在英国伦敦还有这样一个案例:2004年5月,英国阿伯里斯特威斯的法院向当地一家政府休闲中心委员会处以总价为7900英镑的罚款,其中600英镑的补偿金用来弥补自2001年12月~2004年5月期间,这个委员会的强光对培根先生一家生活所带来的影响。培根先生认为,管委会的强光距离他家后院仅60码,他跟他同样76岁的妻子芭芭拉经受了3年地狱般的生活。判决颁布后,这个休闲中心的发言人表示已经完成了补救工作,培根先生今后将不再受到灯光的干扰。
在日本,更有照明手册,会对城市内的户外照明广告进行指数测算,并按照居民区、商业区进行级别分类,最大限度的降低对人体的影响。
我们不难发现,发达国家及地区的光污染问题出现的更早,因此对光污染展开的研究也较早、较多、较完善,无论是从概念的界定、处罚的标准都优于我国,着实值得借鉴。
周明明呼吁,我国应该借助其他国家的一些先进法律法规、监管措施甚至检测技术,尽快完善“光污染”的相关立法,在对待“光污染”这一方面做硬性的规定,并且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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