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知名欧普,我就用新欧普搭车,这一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受到法律严惩。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新欧普侵犯欧普商标权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侵权事实成立,并依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超出《商标法》规定的50万元限额,判处新欧普赔偿欧普80万元。
案情回顾:突出用新欧普构成侵权
2008年5月份,陕西、湖北、杭州、江苏等地的部分灯饰 商店遇到一位特殊的顾客,他在购买灯饰产品时,后面总是带着几个当地的公证人员,对他整个购买过程进行记录,并不时拿出相机对店堂和产品进行拍照。原来,该顾客是中山市欧普照明 有限公司法务部主管王勋,他到这里来是为了对香港新欧普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一事进行取证,公证人员是协助他进行证据保全。
王勋在法庭上提供的证据显示,这些商店的门面及店内产品陈列架下方,以及其销售 灯饰产品的包装盒主视图及背后文字,均有香港新欧普国际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其中,香港新欧普国际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字体比监制二字大。进一步调查发现,在维铭丽的网 站 上可见到同样的文字,维铭丽公司的广告 宣传册上也印有香港新欧普国际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据此,欧普公司(含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和中山市欧普照明有限公司,下同)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香港新欧普、维铭丽公司及夏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市中院一审判决认为侵权事实成立,被告不服,向省高院上诉。省高院二审后做出终审判决:从判决生效之日起,香港新欧普停止使用含有欧普字样的香港新欧普国际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名称,香港新欧普、维铭丽公司及夏某某立即销毁含有欧普字样的包装、广告宣传资料,并清除网站、专卖店中含有欧普字样的内容,并赔偿欧普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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