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办案为什么要同步录音录像

  

  1、同步录音录像是口供真实性、合法性的保障,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2、其在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只是起到配合证明供述或证言笔录内容是否具有客观性和合法性,并不能单独作为一项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其所证明并追求的是程序正义而不是实体正义,因而它不具备视听资料的特点。但可将其视为言词证据、物证、书证等其他类证据的辅助资料,与其共同形成一证据种类。

  3、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价值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同步录音录像能够有效地遏制翻供、翻证。在庭审中,经常发生被告人、证人以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证)、诱供(证)、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取证为理由翻供(证)。当同步录音录像真实、清晰、自然地再现出讯问、询问的全过程,而翻供(证)的被告人(证人)在对其当庭翻供、翻证的行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或解释明显不合理时,法庭必定会采信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取得的证据;第二,依法制作的同步录

  4、音录像对犯罪嫌疑人和证人而言,还起到了威慑作用,它对言词证据的补充功能,将能大大地减少翻供、翻证问题的出现;第三,同步录音录像有利于增强法官的内心确信,使得法官对控方证据在审判中的采信概率大大提高,在提高了办案效率的同时,将极大增强

  侦查人员的办案热情,也促使侦查人员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侦查技能和侦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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